【2013-09-05】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教育部发布会)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6/2022 5:43:34 PM 来源:教育部 0 次浏览
教育部发布会: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2013-09-05
议程
时 间:2013年9月5日上午10∶00
地 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
主持人: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 续梅
出席人员: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 生建学
上海纽约大学校长 俞立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院长 熊璋
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林金辉
内 容:
介绍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有关情况
议 程:
一、请生建学介绍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基本情况
二、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情况
三、回答记者提问
附:
(2013)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快速发展,教育对外开放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今年是《条例》颁布10周年。10年来,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实施3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总体较好,形成和保持了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快速发展的势头,社会关注度、信誉度、品牌度有所提升,社会影响扩大,对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教育对外开放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与此同时,由于发展不平衡、政策理解不同以及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需要加强和完善等,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外合作办学一直被热议,褒贬不一,有亮点,但负面新闻也不少。本文主要围绕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它和一般意义上的涉外办学有何区别以及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进展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方式是合作,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法人设置和非法人设置两种形式。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应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机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办学批准书”。
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二、为什么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一)自入世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是维护国家教育主权的重要保障。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规则,我国承诺开放教育领域,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开展教育服务贸易。而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商业存在,各国都非常慎重,通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严格把关、区别对待,维护本国教育主权。为稳妥应对国外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冲击,抵制国外教育倾销、维护我国教育主权,同时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实施《条例》,设定了国外教育资源准入门槛,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导向。根据《条例》的精神,教育部相继制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有效保证了中外合作办学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一批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逐步发展起来。
(二)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一是丰富我国教育供给,满足了多样化教育需求。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学历教育和培训项目,增加了受教育机会,丰富了教育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受教育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二是创新办学机制,推动了教育教学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经验,推动了国内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培养,增强了办学活力,促进了教育教学改革。主要体现在出现了新的办学主体—境外教育机构,新的运行机制与办学模式—中外合作,新的管理模式—多样化自主办学,以及新的投入来源—投资多元化。三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也促进了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了一些薄弱学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开辟“不出国留学”途径,节约了教育支出。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总体较出国留学低,年学费平均约为2.5万元左右,而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自费留学年学费平均约为9万元。按2012年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45万人中一半出国留学测算,当年学费支出将节约150亿元左右。中外合作办学使不出国留学成为可能。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颁发境外学历证书,学生不出国即可接受境外教育。
三、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经过一个时期发展,尤其是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3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初具规模、布局更加合理,学科专业结构逐步优化,进入快速、平稳和高质量发展阶段。截止目前,由教育部审批和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930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49个,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从办学层次来看,除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外,涉及其他各个办学层次;从办学规模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一)主要特点
一是从高校情况来看,初具规模发展平稳。目前,全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1%。“985工程”、“211工程”高水平大学79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6%。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498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4%,这些院校通过合作办学提升实力的积极性高,已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主力。
二是从学科专业来看,结构逐步优化。重点支持高校在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初步改变了以往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局面。从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看,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涉及11个学科,举办项目最多的是工学,占37%;而法学、文学、历史学项目所占比例均在2%以下,没有出现过度扎堆、比例失调和敏感专业等问题。此外,着力支持高校在大气科学、灾害护理学、生态学(自然资源保护)、给水排水工程、职业治疗学、物理治疗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义肢矫形学、文化遗产保护、互动创意等新兴和前沿交叉学科开展合作办学,填补了国内学科的空白,培养了一批青年骨干教师。
三是从区域分布来看,布局逐渐合理。对中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给予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西部省份举办了257个项目,占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举办项目总数的44%。除西藏、青海、宁夏3省份外,内地其余省份均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推动东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基础比较好的高校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是从资源引进来看,力度不断加强。指导高校做好优质教育资源合理引进与有效利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如上海纽约大学,不仅引进数学、数字媒体等美国纽约大学多个优势课程,还合作开发出新专业课程,编写了新教材。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结合中外双方学科特色,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法律专门人才,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探索中外合作培养“中西贯通的法律人才”摸索出了宝贵的办学经验。
五是从德育工作来看,更富特色和成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结合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特点切实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成效显著。宁波诺丁汉大学等中外合作大学坚持设立党委,坚持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实现了的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有的高校还建立海外党组织,实现了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海外的党建工作与国内一致,培养同步。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2011届毕业生王川阳同学毕业后,为报效祖国应征入伍,在军中比武拿到多项第一,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在绿色军营实现着自己的中国梦。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就此播出了专访。
(二)三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推动设立了一批办学起点高、合作基础好的机构和项目,形成和保持了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在中外合作机构方面,教育部批准设立上海纽约大学,批准筹办温州肯恩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至此,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长江商学院、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学院。批准设立了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等一批高起点的中外合作二级学院,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方面,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一共进行了6次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受理、评议和审批工作,累计批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办学基础较好的高校举办了412个项目,批准的项目占受理总数的30%-48%之间,项目审批每年2次,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批质量,严把资源引进“入口关”,推进项目审批常态化和科学化。
二是推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和工作机制建设。重点围绕“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工作建设。依托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经教育部审批或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信息。建立和完善了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平台,从根本上保障了学生的权益。教育部通过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系统,对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获得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严格执行认证注册制度。目前该系统已完成30家机构和456个项目,共计10万余名学生的学位证书认证信息注册,接受各类信息查询15万余次,并已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认证系统对接,大大提高了认证效率。从目前开展注册工作情况看,有效遏制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超出经审批的招生计划招生、自行更换或增设招生专业、自行增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问题。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2012年顺利完成了辽宁、天津、河南、江苏4个省(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试点评估工作,在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规范办学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在此基础上,于今年年初启动了新一轮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学校自评为主,突出学生满意度,对23个省(市)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临近办学期的314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合格性评估,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评估结果将作为机构和项目批准延期与否的重要依据。这项工作预计于11月底结束。关于处罚和引退机制建设,将对未达到法定办学要求、未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投入办学资源以及质量评价较差的机构和项目,严格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严肃查处,依法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今年年初,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设立了涉外办学管理处,优化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规划、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指导推进、宏观布局和质量监督。在浙江省进行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权下放的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指导和监督;广东、福建两省中外合作办学“部省联合审批”机制的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与江苏省苏州市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共建高等教育国际化示范区,这些试验区已经在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四是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理论队伍,着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3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逐步得到重视;理论研究“用不上、不够用”的局面得到了改变;中外合作办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加强,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初步形成了系列成果,具有标志性和示范性;一些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应用研究成果为教育决策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专业支持。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基地和政策咨询平台—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为代表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在咨政育人、服务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存在问题
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办学经验,逐步走上了高水平示范性发展轨道。这些进展是主要的。同时,在办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教育规划纲要实施3年来,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所增加,这个势头还将持续。同时,长期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积淀而来的深层次矛盾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是,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例如,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之前,由各行业部门和地方审批的项目,情况比较复杂,引进的资源水平偏低,或者没有实质性引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水平。今后在严格审批、监管新申报或新设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同时,还要对以前举办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二是一些机构和项目办学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一些中介机构参与包办中外合作办学,并以此谋求利益,严重干扰了中外合作办学正常秩序,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品牌形象和诚信度;另外,还有一些外国教育机构利用中外合作办学作为营利的手段开办“连锁店”,以数量扩张为目的,无法保障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也无益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三是学科专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虽然商科、管理学科等一些低水平重复办学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学科专业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仍需加强调整。例如,在目前884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一些国家急需的专业比例偏小,如国际法等专业项目所占比例低于1%,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开放需要大批精通国际法的法律专门人才的新情况。下一步将在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监管过程中加强调控,以不断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四是对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当前,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舆论在向好的方面转化,许多媒体朋友默默无闻地在传递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正能量,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报道仍存在以偏概全、捕风捉影的现象。例如,一些报道失实,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模糊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虚假宣传,把打着中外合作办学旗号的假中外合作办学的帽子扣到了中外合作办学头上。今后还要加强对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发现、总结、宣传和推广,扎实推进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当前,中外合作办学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一系列发展中的新课题。教育部将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中外合作办学总体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坚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导向,以提高教育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宗旨,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一是扩大开放,提高质量。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的战略措施,纳入国家、地方和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着力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加快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
二是深化改革,加强省级统筹。建立健全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中外合作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探索,多元发展。探索引进境外高端、精品、特色教育的有效途径,重点发展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根据国内外人才需求,引进质量有保障的国外院校合作办学,培养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四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不同类型学校应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在高等教育领域,鼓励在新兴、紧缺、薄弱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列入“211”、“985”工程的高等学校应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出发,开展高质量、高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普通高中阶段要围绕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教育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是典型示范,择优扶持。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发现一批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成果显著、管理制度完善、社会声誉良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宣传,发挥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改革与发展试点,先行先试,探索总结典型经验,为全国发展服务。
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发展时间短,开放幅度大,实践经验少,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一些争议。对此,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复杂性;又要有发展的眼光,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实践中遇到各种问题。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