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2〕5号)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11/2022 7:55:53 PM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0 次浏览

教规〔2022〕5号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完善学位授权与授予体系,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土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我委结合海南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完善学位授权与授予体系,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土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海南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规范我省本科教育学位授予的类型、程序和标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更好地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活动力的工作原则。

(一)完善制度。适应我国普通本科、职教本科和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相应类别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依法管理。进一步强化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法治意识,依据相关法规开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学。

(三)保证质量。严格依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标准及程序,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审核,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四)激发活力。调动相关高校办学积极性,适应不同类型本科高等教育特点,创新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质量审核标准和管理技术手段,形成各自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特色。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基本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基本条件。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符合海南省学士学位授单位审核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 月30 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相应条件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附件1)和《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标准》(附件2)。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普通高等学校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报告、《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5)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附件6)、《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7)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8)、《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10)及拟成立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本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2.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须有一定数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委员、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单位专家应回避。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拟新增授权专业进行评议。

专家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专家组对照《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附件1)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标准》(附件2),对申请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定位、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质量保障等进行考察、评审,做出是否同意将该校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意见;专家组对照《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3)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4),对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首批专业的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过程、质量保障等情况进行评审,逐一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意见。专家组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3.公示。省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拟新增授权专业名单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

4.审批。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单位应及时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开展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对未通过评审与审议的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提交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评审的次年暂停招生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省学位委员会指定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同类高校授予。

第六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基本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基本条件。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职教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 月 30 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相应条件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3)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附件4)。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已试办本科职业教育专业的高职院校,可向具有同类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单位自评。已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由相关院系填写《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7)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8),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且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拟新增授权的专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2.自评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3.自评结果报送省学位办。报送材料包括:《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7)或《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8)、《海南省本科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9)、《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附件10)。

4.审批。省学位委员会将申请单位拟新增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对审议未通过的专业,省学位办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由学校重新自评,向省学位办提出申请。如有必要,省学位办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普通高等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自主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和《职业教育本科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目录(试行)》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开设辅修学士学位条件、报名要求、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名单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应参考本校相应主修专业要求合理确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及审议后,报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学校应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双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机制。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为:

(一)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

(二)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学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及审议,经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四)跨省高等学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相关项目,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向合作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统筹指导全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负责全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对新增的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原则上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重点是设立3年内的辅修学士学位和双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或授权专业(项目),采取工作约谈、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单位应根据《海南省本科高校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或细则指南》(附件11)制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或细则,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执行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相一致的过渡期。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

2.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审核

标准

3.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

4.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

标准

5.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6.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单位简况表

7.海南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8.海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专业简况表

9.海南省本科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

意见表

10.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11.海南省本科高校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或细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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