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语〔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强化支撑作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基地是新时代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工作特色,能够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推广基地应围绕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立足自身优势创新实践,为国家和区域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推广基地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建共管,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推广基地的统筹规划、管理监督及认定、调整和撤销,指导推广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工作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承担。设立推广基地秘书处,协调处理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推广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划部署和各项管理规定,统合本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制定内部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建设运行工作,提升推广基地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第九条 推广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推广基地秘书处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指导下组织评审考察,教育部、国家语委择优认定并授牌。申报认定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条 推广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以及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开展工作,增强服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由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推广基地主任,加强条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统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广基地建设运行。
(二)积极作为,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咨政研究、会议培训、活动推广、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项目。鼓励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加强交流,推广基地间优势互补、资源互配、协同创新。
(三)主动谋划,着力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开展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培育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
(四)强化作风,规范运行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保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建设运行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推广基地参与本地区语言文字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提供建设指导,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展骨干人员研讨培训,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和创新案例,对重大、特色工作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取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定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周期内,推广基地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建设第三年,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中期检查;建设第五年,教育部、国家语委进行周期评定。
第十四条 检查评定的重点是推广基地基础保障支撑情况,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相关工作项目的落实情况,在本地区、本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情况等。检查评定突出实绩实效,特别注重考查推广基地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传承发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贡献度以及服务决策效能的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结果是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支持的重要参考,周期评定结果是是否继续认定为推广基地的主要依据。周期评定结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公布。
第十六条 推广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撤销推广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推广基地须规范使用统一名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鼓励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遴选认定和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语〔2018〕3号)同时废止。
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 强化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支撑作用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就《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2-12-05 来源:教育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要求,日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启动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建设工作,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截至目前,已认定北京语言大学等122家推广基地。推广基地围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中心工作,开展研究阐释、教育培训及创新传播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服务推动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召开新时代第一次全国语言文字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1年印发《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都对语言文字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推广基地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强调要“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推广基地是新时代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迫切需要按照新时代新征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培育高质量人才队伍,服务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在近4年的试行基础上修订管理办法,将使推广基地定位更准确,方向更明确,建设运行更加规范有效。
2.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
答:为切实增强《管理办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今年初,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启动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推广基地运行情况、准确把握推广基地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向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122家推广基地、部分国家语委咨询委员和语言文字专家学者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推广基地部分骨干人员进行专题研讨,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我们对标对表大会精神,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修订送审稿。文件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3.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丰富细化了推广基地定位、任务、职责、保障、管理监督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聚焦中心工作,强化功能定位。进一步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强调推广基地要重点围绕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工作。明确推广基地功能定位,要求其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为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是完善管理机制,压实各方职责。优化国家主管部门架构,设立推广基地秘书处并明确其职责;强化省级部门责任,落实部省共建共管要求,增加省级部门在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实现从培育、推荐到建设、管理全流程全环节参与;压实推广基地职责,增加推广基地内外协同要求,规定推广基地要统合本单位各部门力量,并鼓励推广基地间优势互补、资源互配、协同创新,解决目前推广基地统筹协调能力不够、“单一作战”工作不聚合的问题。
三是服务建设需要,强化运行保障。瞄准以往一些单位存在的重申报轻建设的问题,突出全过程管理,新增第四章“运行与保障”专章,对推广基地提出建设运行要求,明确省级部门和国家主管部门为推广基地建设应提供的保障条件。
四是坚持规范运行,增强安全意识。从统筹发展和安全角度,增加推广基地规范运行要求,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报告重大事项;增加国家主管部门撤销推广基地职责及撤销具体情况,突出动态管理,强调推广基地可进可出。从规范运行角度,增加推广基地名称要求,解决目前称说不一致的问题。如,设在北京大学的推广基地名称规范使用为“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北京大学)”。
4.《管理办法》对申报推广基地有哪些要求?
答:申报推广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是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是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5.《管理办法》对推广基地自身的运行保障有哪些要求?
答:推广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以及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开展工作,增强服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一是高度重视,由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推广基地主任,加强条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统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广基地建设运行。
二是积极作为,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咨政研究、会议培训、活动推广、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项目。鼓励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加强交流,推广基地间优势互补、资源互配、协同创新。
三是主动谋划,着力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开展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培育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
四是强化作风,规范运行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