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位中心:新定位 新职能 新使命(工作职能及章程)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13/2022 1:26:39 PM 来源:教育部学位中心 0 次浏览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新定位 新职能 新使命
发布日期: 2022-02-21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教育部学位中心:新定位 新职能 新使命
近日,教育部正式印发《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章程》。明确学位中心为正司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职能聚焦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服务和促进学科建设发展。
主要职责为: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承担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撑与保障相关工作;承担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管理支撑与保障相关工作;承担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支撑与服务工作;承担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有关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评估及质量监测工作;开展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有关工作,开展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有关工作,以及其他国际教育项目实施工作;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评估机构、港澳评估机构的跨境教育质量保障合作;配合开展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科评估,探索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科评估与大学评价;开展学科建设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学位建设咨询服务;开展学位论文质量监测与分析服务;开展研究生教育大数据建设;主办有关杂志;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调查;建设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承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公益性服务。
《学位中心章程》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党的领导、管理体制、工作人员、对外关系、财务与资产管理、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章程修改、附则等十章,共五十一条。这是学位中心首次制定《章程》,是学位中心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此次调整,是学位中心成立以来首次重大职能调整,是学位中心事业发展的重大契机。学位中心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秉持牢记使命、奋斗进取、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学位中心精神,着力提升服务政府、服务高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成业务体系优化、人才队伍专业、治理体系完善、服务效益突出的卓越事业单位和中国特色、国际影响的卓越专业机构,助力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工作职能
机构性质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为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机构规格正司级,在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历史沿革
1998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挂靠清华大学。1999年3月,更名为“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12月,教育部批准成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名称变更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工作职能
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为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承担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撑与保障相关工作,包括材料核查、复审有关工作、数据分析、技术支持等。
承担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管理支撑与保障相关工作,包括管理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承担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支撑与服务工作,包括协助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资源建设和研究生导师培训发展工作等。
承担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等相关工作。
承担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有关工作。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评估及质量监测工作。
开展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有关工作,开展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有关工作,以及其他国际教育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评估机构、港澳评估机构的跨境教育质量保障合作。
配合开展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开展学科评估,探索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科评估与大学评价。
开展学科建设咨询服务。
开展专业学位建设咨询服务。
开展学位论文质量监测与分析服务。
开展研究生教育大数据建设。
主办有关杂志。
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调查。
建设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
承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公益性服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徽标寓意
标志整体造型为一顶学位帽,寓学位之意;红色帽檐形似翻开的书本,比喻研究生教育;学位帽右侧的三缕丝绦表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蓝色寓意博大与智慧,红色表现青春与活力。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章程
序言
1998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挂靠清华大学。1999年3月,更名为“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12月,教育部批准成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名称变更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
学位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服务和促进学科建设发展,秉持牢记使命、奋斗进取、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学位中心精神,着力提升服务政府、服务高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成业务体系优化、人才队伍专业、治理体系完善、服务效益突出的卓越事业单位和中国特色、国际影响的卓越专业机构,助力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位中心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nter (CDGDC),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 China。
第四条 学位中心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座17—18层,及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0号学研大厦A20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工作,为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承担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撑与保障相关工作,包括材料核查、复审有关工作、数据分析、技术支持等。
(三)承担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管理支撑与保障相关工作,包括管理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承担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支撑与服务工作,包括协助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资源建设和研究生导师培训发展工作等。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等相关工作。
(六)承担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有关工作。
(七)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评估及质量监测工作。
(八)开展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有关工作,开展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有关工作,以及其他国际教育项目实施工作。
(九)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评估机构、港澳评估机构的跨境教育质量保障合作。
(十)配合开展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开展学科评估,探索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学科评估与大学评价。
(二)开展学科建设咨询服务。
(三)开展专业学位建设咨询服务。
(四)开展学位论文质量监测与分析服务。
(五)开展研究生教育大数据建设。
(六)主办有关杂志。
(七)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调查。
(八)建设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
(九)承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公益性服务。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单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本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总支)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学科评估;
(六)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中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心党总支书记。党总支设置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长级)。
第十四条 中心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学位中心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参与重要决策,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事项。配合教育部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凡涉及学位中心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位中心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是学位中心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批。
(二)学位中心制度的研究制定、修订。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中心及以上级别优秀人员或候选人的审定。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议定。
第十九条 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与,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
(二)听取发展规划、队伍建设、内设机构调整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报告。
(三)听取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研究讨论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人事制度调整等办法。
(五)监督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位中心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二)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发展。
(三)组织制定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与单位受聘人员签订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六)对单位财务行为负责。
(七)代表单位签署重要文件。
(八)代表单位履行其他重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位中心主任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教育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位中心司局级领导干部由教育部党组任命,中层干部由学位中心任命,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中心根据“三定”规定,依据协同高效原则,设置综合协调部门、业务部门、支持保障部门,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位中心对外合作的对象为政府部门、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及具有良好信誉的境外专业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学位中心对外合作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为原则,聚焦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所开展的合作与学位中心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对“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位中心对外合作主要为:开展大学与学科的评估评价、学科发展分析服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服务、研究生教育大数据与信息服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涉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等。
第三十四条 学位中心开展对外合作遵循以下规则:
(一)政府授权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独立开展的服务项目要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财务、法务等人员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对外开展的项目须经主任办公会同意,签署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后方可进行。
(三)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定期总结,有资金往来的项目由财务部门负责经济监督。
(四)内设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
第三十五条 学位中心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工作性质,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位中心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对合作单位履行合作协议加强管理,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位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位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学位中心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学位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 学位中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学位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学位中心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位中心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位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学位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位中心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位中心终止后的资产应经教育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