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君:新时代“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对区域国别学发展的应有担当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3/2023 8:47:57 PM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0 次浏览
【“三大体系”建设】新时代“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对区域国别学发展的应有担当
2023-01-13 作者:张晓君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正式将区域国别学列为一级学科。加快区域国别学科建设是顺应新时代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
当前,区域国别学并未划定明确的学科内容和范围,其具体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官方文件对区域国别学的交叉学科属性予以了明确,该属性直接决定区域国别学知识体系建设需要了解和研究重点国家和区域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法律、语言等基础领域内容。以这些研究领域为基础产生的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都是区域国别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区域国别法”是区域国别学科不可或缺的学科发展方向之一,新时代“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应展现对区域国别学的担当。
“区域国别法”概念的提出与学科建设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区域国别法学科,但“区域国别法”相关的研究工作已有所开展,并已取得一些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于2019年成立了国别法研究室,研究领域为区域与国别法律问题,重点研究西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于2009年成立了比较法学研究院,该研究院有12个区域国别法相关科研机构,包括美国法研究中心、俄罗斯法研究中心、欧盟法律研究中心、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等。上海交通大学于2012年成立了欧盟法中心,该中心以整合欧盟法研究方向的人才为目的,着力于欧盟公司法、贸易法、仲裁法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同济大学于2011年成立了德国法与欧盟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于2010年成立了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并以此为依托建立了区域国别学院,着力于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研究。
除了前述“区域国别法”研究机构,国内的法学学者,尤其是国际法学者,多年来已经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了数量众多的区域国别法高质量论文,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十分活跃。这些学术研究成果聚焦英美法、欧盟法、东盟法、印度法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由此可见,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并非“无本之木”,该学科建设已经具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并初步形成了自主知识体系。
然而,当前区域国别法并未受到区域国别学科的足够重视。历史上,我国的区域国别学研究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发展期,法学研究始终没有得到足够重视。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的区域国别研究迎来“第一期发展”。我国成立了一系列地区国别研究机构,这些机构多依托于高校国际政治系,如北京大学的亚非研究所、复旦大学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的苏联东欧研究所等。
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区域国别研究迎来“第二期发展”。关于域外问题的研究受到更多重视。许多高校设置了研究外国问题的专门机构,包括某区域或国家的研究机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的美国研究所、欧洲研究所、日本研究所等8个研究所。该些研究机构以政治学学科为主要依托从事区域国别研究。包括这些研究机构创办的《美国研究》《欧洲研究》《日本学刊》等刊发的论文,政治学领域成果占据绝大多数。
进入21世纪,在教育部推动下,我国的区域国别研究进入“第三期发展”。在该阶段,全国180多所高校有400余家教育部区域和国别研究(或培育或备案)中心,基本实现研究对象国别和区域的全覆盖。除继续依托国际政治学科外,国家开始依托外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等学科进行区域国别研究建设,如北京大学设立了区域与国别研究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成立的上海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等,对于法学的研究领域依旧没有涉及。区域国别法与区域国别学使得不同学科间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研究的缺失会使得交叉学科属性的区域国别学研究的完整性、综合性、全面性不足,学科建设成效难以有效发挥,不利于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发展。因此,必须重视以法学研究为基础的“区域国别法”在区域国别学科建设中应起和能起的作用。
“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法律是法治的主要形式和方法手段,是对一国社会习惯、人文风俗、国家制度文化的整体提炼。要充分了解一个国家,维护国家海外利益,首先需要了解这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区域国别法以研究区域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指向。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对我国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意义深远。
第一,“区域国别法”回应国家战略。一方面,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区域国别法学科发展是回应与贯彻中央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系统研究、理解“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国家的法律,有利于增强海外投资贸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助于以法治方式共建“一带一路”。因此,区域国别法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保障。总而言之,构建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科体系,将为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区域国别法”有利于实现区域国别学的建设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今天,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利益诉求、地缘政治、国家安全等问题变革频繁。了解和研究外部世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是变局下区域国别学发展的重要目标。法律作为社会交往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范可集中展现一国的经济、政治、人文社会价值理念。在我国法学学科建设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区域国别法”可为交叉学科的区域国别学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区域国别法”有利于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最重要的是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我国当前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短板,而“区域国别法”人才则是短板中的短板,对外开放实践急需能够掌握区域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相关区域的法治人才。这类人才不仅要有法学基础知识,还要有某些区域和国家的法律知识。不仅要有语言特别是非通用语言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不仅要有法律思想,还要有了解国家和某些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风俗、道德传统等法律文化素养。“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有利于整合语言、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区域国别学科领域资源,同时结合法学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可为国家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提供有力支持。
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的建议
区域国别法要具有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就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论述。“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要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切实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推进该学科的理论创新;要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要坚持正确的义利观,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新时代新征程,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区域国别研究自主知识体系已然成型,为更好地推动区域国别学实现长效化、多元化、体系化发展,我国亟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第一,明确学科定位。学科定位是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直接决定着学科的发展方向。从法学学科设置来看,主要以部门法为分支的学科体系或以国内国际二分法学科体系很难准确定位“区域国别法”。且“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是以服务于区域国别学科建设为目标,是以为更好推动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发展,应将“区域国别法”列为区域国别学科体系中的二级学科,由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科体系与学术体系。
第二,统筹学科布局。区域国别研究既有的地域广泛性特征使得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于“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全面性不足。因此,“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可以按照“以点带面”的思路进行。全国各高校可依照自身现有的“区域国别法”研究特点与学科优势,先行推进对某一重点国家或某一重点区域的“区域国别法”研究和人才培养。以期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自身独特的“区域国别法”学科研究与人才培育特色。如依托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建立的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便是以东盟国家的国别法和东盟区域法为重点研究领域,逐步扩展到对“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区域法和国家的国别法研究,形成了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且差异化明显的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路径。未来,“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要统筹布局,助推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形成“区域国别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差异化、协同化、特色化发展模式,以期建立全面、系统、综合、互补的“区域国别法”研究体系和“区域国别法”人才培养系统。共同推动“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发展。
第三,建设学科平台。学科平台在促进学科建设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鉴于区域国别学的交叉学科属性,建议在教育部高校国别与区域研究工作秘书处的指导下,借助高校区域国别学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联盟的平台,设立区域国别学科建设发展委员会或“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联盟,整合国内高校区域国别法研究资源,同时,也建议相继设立相关领域的联盟,诸如区域国别语言文化、区域国别政治学、区域国别民族学等各领域学科为基础的区域国别学科体系化的研究平台,实现各学科平台建设发展联动。该平台既需要为学科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便利,还需要为交叉学科的学术活动、学术期刊提供支持。
第四,加强智库建设。智库建设是区域国别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区域国别法”的智库不仅要为国家决策咨询提供支持,还要为相关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学科建议。智库建设需要在政府机构和高校研究机构之间搭建起良好的“桥梁”,让高校研究成果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的同时,也为研究机构提供最新的国家实践基础。例如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它是中国法学会首批法治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重庆市新型智库。新时代新征程,为回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需求,中心积极探索东盟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东盟国家等“一带一路”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展开研究,在东盟法律数据库、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合作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上取得成效,较好地诠释了区域国别法的发展方向,展现了区域国别法智库专业化、有特色的建设方向。
第五,注重人才培养。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则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区域国别法”人才匮乏,但我国有培养此类人才的基础。“区域国别法”的人才培养既要强调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还要突破传统法律学科划分的限制,系统全面地把握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实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因此,要打破常规,走跨学科、跨院系的协同创新之路,构建国别法律人才“双协同”培养机制,培养研究应用兼顾的复合型“区域国别法”人才。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便是以培养“区域国别法”人才为目标,依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这一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通过整合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言文学、政治和经济学等学科资源,加强区域国别问题研究。同时协同国内外高校和法律组织创新培养新机制,为造就“国别通”“领域通”“区域通”“法律通”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实践探索,以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于增强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参与全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域国别学科建设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话语支撑。因此,我国亟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区域国别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以期更好地参与到全球治理进程中。“区域国别法”也应充分发挥时代担当,为新时代区域国别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