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的通知(浙教外〔2016〕137号)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8/2022 11:41:51 PM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0 次浏览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082X/2016-0438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6-10-18 主题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10- 18

浙教外〔2016〕137号

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启动建设“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着眼于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全面实现浙江教育现代化,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共享成功经验,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强化课程融合提升,打造卓越教师团队,提高合作办学质量,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建成20个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个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个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省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高校国际化办学积极性,采取“先申报、再建设、后验收”的方法,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候选项目。经过2年左右的建设期,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确定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时间安排

2016年下半年,参照《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标体系》(见附件1),由高校自主设定量化指标,自愿申报,推荐不超过2个项目参加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候选项目的遴选。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实施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培育工作,其间省教育厅将开展中期检查。

2019年上半年,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察、评审,完成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验收,公布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

五、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候选项目,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科层次以上项目经过教育部批准,专科层次项目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2.本科层次以上项目经过教育部评估并合格;

3.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4.办学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六、验收标准

1.办学定位符合国际化人才培养趋势,符合国家紧缺人才需求,符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并能加以有效吸收优化,形成本土化、特色化、体系化的办学成果;

3.教学师资和管理团队的国际化水平突出;

4.毕业生就业能力、国际竞争力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

5.对学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管理创新等方面起到推动或示范作用。

七、保障措施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示范性候选项目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省教育厅将对入围的候选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

八、报送方式

请高校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书(见附件2)纸质材料一式2份寄送我厅外事处,电子稿发送至93079610@qqcom,联系电话:0571–88008991。

 

附件:1.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标体系

2.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书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1

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5个)

二级指标

25个)

主要观测点

56个)

办学定位

外方学校理念

教育理念先进,注重培养国际化、多元化、复合型人才,办学传统优良。

外方学校优势

外方为国际知名的教育机构(研究型大学整体排名进入QS泰晤士报等国际权威排名200强,其他类教育机构属所在国同类院校排名的前列)。

国内、省内现实需求

引进的课程或专业属于紧缺、尖端、空白、特色学科,符合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学校特色需要

引进学科专业符合学校发展定位,能够满足中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或科研发展需求。

办学规范

主体规范

中方大学按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设立并在有效存续期内,且具有合作办学专业学位授予权。

外方大学按所属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在有效存续期内,经过所在国政府质量认证机构认证。

外方院校在国内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存在连锁店现象。同一外方合作办学者,在国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同专业不超过2个,不同专业不超过4个。

组织规范

联合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议事规则以及运行符合协议法规要求。

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类别等方面的变更程序规范,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资格及履职情况符合法规要求。

不存在社会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并进行实质性运行。

招生规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标准和招生数,办学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招生和超计划招生情况。

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教学规范

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没有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按照培养拥有国际化视野人才要求,有专门开设的跨文化理解课程。

财务规范

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学过程中不存在学费分成、乱收费、高收费、抽逃办学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行为。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价或备案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没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并出具正规发票。

招生简章及宣传页有明确的学费收取标准,学费每年收取,不允许跨年收学费。其他费用,如教材费、住宿费等附有项目报名前提前告知义务。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学校账户中设置专项会计账簿。

办学机制

交流合作

中外双方院校具有3年以上交流合作基础,互相信任并在领导层和执行层都建立了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

中外办学主体实质性参与合作办学,并有积极支持合作办学和保证其教学质量不低于双方标准的政策和措施。

中外双方院校之间已实现教师互访,学生长短期交流,并具有可持续性。

师资引进

外方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核心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具备硕士以上学位、3年以上相应教学经历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心课程教师在其校本部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能够在机构或项目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经常邀请外方专家、学者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教研活动和结对辅导活动,师生互动频繁。

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相依管理法规和配套制度齐备。

课程引进

引进外方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引进外方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引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和培养手段等具有国际先进性,并且在我国国内具有比较优势。

引进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紧跟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并在我国国内具有比较优势。

引进的核心课程与原版教材具有国际先进性,并且在我国国内具有比较优势。教材、网络图书资源能够充分共享。

消化吸收

教师教育教学理念得到更新,师德、业务能力受到学生好评,并对非中外合作办学课程教师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培养了一支全外语教学的师资队伍,教师获得教学、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成果丰富。

中外合作开发课程,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至少已有1门课程被列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

中外合作进行教材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至少已有1部教材被列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教材。

项目所在专业承办过一次及以上专业领域内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学生的学分能够与中外双方母体机构进行互换,授予的证书或学位能够得到中外双方所在国以及国际其他地区的认可。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通过第三方评价调查,在校生对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满意度较高。

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就业单位层次比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好评。

科学管理

管理队伍结构优、素质高、理念先进,管理方法科学高效。

具有完善的师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管理机制先进,将合作办学项目考核纳入校国际化指标考核体系。

具有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系统、管理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具体落实措施。

具有完整的网上公示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就业、专业课程、中外教师简历及项目收费标准等核心信息。

具有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有序,效果显著,并通过了第三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

办学保障

组织保障

针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和办学项目负责人,有相应鼓励政策和绩效评价方式,并纳入学校整体人事制度和干部考核体系。

资金保障

经费来源渠道多元,不限于学费,存在第三方投资或捐赠等渠道并施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人力保障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二级学院实施相应配套人事政策支持,具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管理。

设备保障

能够充分共享中外方母体机构的有关教育教学资源,如公共课教师、图书资料、实验室、培训基地等。

技术保障

具备全媒体时代国际网络宽带、国际化办学网站、数字化教学资源分享平台、统一域名的校园邮箱系统等。

法律保障

具有校内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从事合作办学法律政策服务工作。

办学成果

示范性

具有明确的创造品牌意识,对扩大该学科领域在浙江、全国乃至国际上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

引领性

主动承担对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带动责任,在促进资源共享和提高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效,受到好评。

创新性

在引进和利用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方面具有创新与特色,如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组织、课程设置等方面。

特色性

具体鲜明的办学特色成果,教学成果突出,育人特色成果明显,相比非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具有明显比较优势。

辐射性

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提升了中方院校的整体办学能力和水平,并浙江省同类院校中产生积极影响。

其他指标

备注:本指标体系为开放式,鼓励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自主设定其他特色指标。

 

附件2

 

 

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申报书

 

 

 

 

 

学校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教育厅

20161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办学定

 

(包括: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办学特色等)

 

办学规

 

(包括:办学主体、组织架构、教学育人、招生就业、财务收支等)

办学机

 

(包括:对外交流合作、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过程管理等)

办学优

 

(包括:办学特色、核心竞争力、人财物支持力度等)


二、办学成果

(重点介绍项目在示范性、引领性、创新性方面取得的办学成果,包括:教育教学改革、优质资源转化、课程本土化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教学满意度、师生获奖情况等)

 

 

 

 

 

 

 

 

 

 

 

三、问题与困难

包括: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采取措施以及实施效果

 

 

 

 

四、下一步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量化指标、具体措施及预期成果等)

 

 

 

 

 

 

 

 

五、项目所在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学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1.报告书的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文字表达要明确、简洁。

2.表中空格不够时,可加页填写,页码要清楚。

3.报告书限用A4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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