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发〔2019〕85号)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5/2022 7:32:33 PM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0 次浏览

琼教发〔2019〕85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

设置评议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推进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国家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进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委员会是我省高等学校设置的评议咨询机构,受省教育厅委托,紧紧围绕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置标准,对申请设置的高等学校进行考察、评议,对高等学校设置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为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评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包括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部门委员由省委编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分管领导及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一般由省属高等学校的有关领导和熟悉高校设置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四条  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办公室主任由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委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保证从事评议工作所需的精力和时间。

(三)了解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和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特别是我省重点产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熟练掌握高等学校设置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至70周岁。

(五)专家委员还应具备高级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或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高校设置评议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  委员的聘任程序和任期。

(一)部门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报省教育厅备案;专家委员由省属高等学校推荐,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校外专家委员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委员名单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定,经审定的专家委员纳入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总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

(二)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三)部门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成员单位的,其委员资格自然丧失,所在单位可另行推荐1名委员人选,并应及时将推荐的委员人选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委员的解聘。

(一)因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评议期间,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三)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评议工作的;

(四)聘期届满不再续聘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评议委员会评议的工作任务包括:在我省新设立高等学校;我省现有高等学校升格,变更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类别等;我省现有高等学校的撤并调整;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部省联合审批机制另行办理。

第九条  评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开展评议工作。

(三)严守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十条  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定评议事项。经省教育厅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相关处室审核通过的申报事项,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委员实地考察并视考察情况决定是否列入评议事项。

(二)启动评议工作。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定的评议事项呈报评议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批准同意后,向评议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委员发出通知,召开评议会议。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会议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由评议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全部部门委员和抽取7名专家委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申报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专家考察组提交的考察报告进行审议,形成评议委员会的论证报告和评审意见并由到会委员署名,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评议会议的工作机制。

(一)评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应到会委员出席,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部门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本部门人员代会;专家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评议委员会主任请假。

(二)评议程序一般包括:听取汇报、咨询答疑、实地查看、分组讨论、评议表决等。

(三)评议重点包括:1.必要性:拟设置高校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否符合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国际旅游岛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及重点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布局的需要;2.可行性:拟设置高校是否符合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指标要求,是否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应对预案,是否取得项目所在市县政府的支持,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是否合理,学校的治理结构、党组织建设和章程草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切实可行等。

(四)评议会议实行票决制。到会委员具有表决权,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即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评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暂不表决,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交下次评议会议表决。部门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委托本部门代会人员投票,未委托本部门人员代会的视为放弃表决权;专家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评议会议的决议,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交省教育厅党委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或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维护委员发表个人意见和表决的权力。在评议过程中,平等讨论,各抒己见,不强加于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预委员投票。

第十三条  评议事项涉及委员工作单位或个人利益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各委员在评议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得对外泄漏。有关结果及意见,如需要公布或通告被评议单位,统一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评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对外公布或通告。

第十五条  委员及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被评议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购物卡及有价证券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评议委员会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纳入预算予以安排,严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委员所在单位要对委员参加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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