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琼教高〔2018〕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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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高〔2018〕325号
备案登记号:QSF-2018-250016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是一流学科建设的生力军,为做好我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必须加强对我省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管理。原《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琼教高〔2007〕118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为此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修订了《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管理,促进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是指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择优遴选并重点建设的学科。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包括特色优势学科(A类)、特色扶持学科(B类)和特色培育学科(C类)三个层次。
第三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学科发展前沿,优化学科结构布局,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学科平台,推进成果转化,创新体制机制,产出一流成果。通过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引导高校深化综合改革,激发高校发展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凝练学科方向,突出建设重点,打造学科高峰,实现我省高校内涵发展,为推进我省科教兴琼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定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省财政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进行分类支持,重点支持A类学科、适当支持B类、C类学科。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遴选
第六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中的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建设,其中B类特色重点学科允许少量特色鲜明和优势显著的二级学科(《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05年12月更新版))加入,C类特色重点学科鼓励区域特色和发展潜力良好的新兴交叉学科加入。申请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名称和代码。
第七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战略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二)具有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学术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科学研究基础好、科技创新能力强,承担较多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四)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施设备、文献资料及教学资源等较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较强;
(五)特色优势学科(A类)主要面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含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高校和已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特色扶持学科(B类)主要面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高校和已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特色培育学科(C类)主要面向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和学科以及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用型学科和特色专业。
第八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一)学科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科积极向所在高校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海南省特色优势学科申报表》,科学编制学科建设方案,细化量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年度实施计划、资金需求和来源、保障措施等。
(二)学校推荐。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各高校结合本校发展实际,择优遴选并推荐申报我省特色重点学科。
(三)组织评审。省教育厅对各高校申报的学科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设定条件的申报学科进行评审,并确定拟建设的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名单。经主管部门公布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名单,与省教育厅签订《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后进入建设期,实施建设。省教育厅对确定后的特色重点学科名单予以公布。
第九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中的建设内容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该学科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接受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申报并组织评审、遴选工作;
(三)指导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加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管理;
(四)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成立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遴选、聘任和变更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带头人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
(四)落实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保障条件;
(五)做好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所在相关院(系)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相关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保障。
第十三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责任教授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学科所在高校应充分发挥学科责任教授及学术带头人在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学科方向的遴选与调整、学科队伍的组织与建设、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学科资源的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学科责任教授有充分的自主权,以确保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高效开展。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与使用,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财政补助、学校配套资金及学科所在院(系)自筹资金,鼓励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合作建设、接受社会捐赠等多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学科平台建设、学科队伍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包括:
(一)学科平台建设。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相关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图书资料、情报信息购置等。
(二)学科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人才柔性引进),学科团队的培育,青年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博士后研究人员费用等。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本学科相关本科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精品课程建设、特色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
(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要用于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所进行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相关经费,包括但不局限于:高水平论文、专著出版费,科研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等。
(五)学术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学科发展需要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国际合作研究、国际合作办学、学者互访、参加或主办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等。
(六)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购买与学科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列支招待费、交通工具运行费、通信费;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提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编制年度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下半年进行论证并确定下一年度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年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预算额度,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方案,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高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核。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在论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学科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等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所在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高校应制定本单位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组织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报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考核表》及年度进展报告;向省教育厅财审处报送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财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根据《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的中期考核指标,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检查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特色重点学科实行动态调整,对建设成效合格的学科将继续支持;对建设成效优秀的学科给予奖励;对建设成效较差的学科进行整改或取消立项。
第二十四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时,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终期验收。终期验收以《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完成情况等。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基本目标为:A类特色重点学科ESI排名进入前1%,或在全国学科评估排名前20%;B类特色重点学科的国内排名要有明显上升,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基本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基本条件》量化指标考核);C类特色重点学科达到专业硕士点或学术硕士点基本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基本条件》量化指标考核)。验收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1/2或委托国务院学位中心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并积极申报国家一流学科培育学科。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资格,并不得申报下一轮省级特色重点学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政府批准的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学科管理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