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职成〔2018〕81号)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5/2022 7:26:49 PM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0 次浏览
琼教职成〔2018〕81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印发
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并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终身教育等其他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办学质量、改革创新、民族贫困市县因素,以及学校工作努力程度、调整因素等。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县、各职业院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各项因素及其权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及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教师素质提升等项目。
第六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省教育厅提出资金测算及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和省属职业院校。
(二)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市县职业院校。
第七条 采取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省属职业院校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省教育厅对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各职业院校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合格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库。
(三)省教育厅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支持项目,向市县教育部门、省属职业院校下达任务清单或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
(四)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市县职业院校。
第八条 各市县、省属职业院校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有关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各市县、省属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各市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九条 除据实结算资金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应当在省本级年度预算批复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于每年底向各职业院校、各市县提前告知或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筹专项资金使用力度,并结合我省年度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向国家和我省亟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
第十一条 各职业院校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各市县、职业院校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我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积极将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各职业院校、各市县应切实加强项目执行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加强项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等管理。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职业院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市县和省属职业院校,在分配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倾斜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