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高〔2018〕188号 )

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网 时间:11/5/2022 7:23:22 PM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0 次浏览

琼教〔2018188

备案登记号:QSF-2018-250011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817日印发



海南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高校(含有关单位,下同)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申报项目,执行项目预算,规范资金管理,认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支持“双一流”高校及重点学科建设。根据 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布局,主要支持海南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引导和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布局合理、独具海南特色和优势的学科体系。

(二)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主要支持高校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平台建设、专业与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要支持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权点建设等,大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其他。主要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分配。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在校生数、教师数、学科水平、教学成果、办学质量、调整因素等。项目法是指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由省教育厅按照确定的分配因素提出资金测算及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省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条件、方式、标准及申报程序;高校依据省教育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审核材料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合格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三)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支持项目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或者向高校下达任务清单,由高校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实施项目。

第九条  除据实结算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应在省本级年度预算批复60天内将资金下达高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十一  高校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如遇特殊情况,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高校要明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高校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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